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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技校網 >> 時事熱點 >> 將職業教育延伸到了本科、研究生層次,官方解讀廣東省職業教育條例
《廣東省職業教育條例》解讀
答: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關于深化產教融合的若干意見》《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新要求,完善現代職業教育法制保障,我省需要出臺《廣東省職業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對政府、行業組織、企業、學校等各方權利義務作了詳細規定,有利于我省各級政府部門依法治教,逐步解決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問題,推動我省職業教育更好地發展;有利于激勵行業企業舉辦或參與職業教育,成為職業教育辦學重要主體;有利于落實職業學校辦學自主權,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高辦學活力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有利于搭建職業學校學生成長“立交橋”,滿足學生升學、就業等多元發展需求。
答:《條例》共分7章58條。第一章是總則,闡述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明晰職業教育發展的實施主體及政府責任。第二章是職業教育體系,明確職業教育的分類及實施主體。第三章是職業教育實施,明確職業教育機構的設置、內部治理結構、設備設施配備、招生錄取、教育教學管理、證書制度及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等。第四章是校企合作,明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政府、行業、企業、職業教育機構等各方責任及有關鼓勵措施。第五章是保障措施,明確職業教育經費投入、機構設置、收費政策及督導評價等內容。第六章是法律責任,對政府、企業、職業教育機構、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界定。第七章是附則,明確本條例的施行時間。
答:《條例》主要亮點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在辦學層次上覆蓋更為全面,將職業教育延伸到了本科、研究生層次,為拓寬職業教育上升通道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規范職業教育實施,將學生學籍互轉、學分互認、彈性學習制度、學分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促進職業教育健康發展。三是充分尊重職業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明確了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實施主體和權責邊界,更高效地發揮不同實施主體的育人優勢。四是進一步優化管理體制,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統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發展,省人民政府統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發展。五是鼓勵校企合作,被認定為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型的企業,可以依法享受有關優惠。
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中等職業學校采取注冊入學制度;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包括專科、本科和研究生層次教育,主要采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考察相結合的考試入學制度。完成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的應屆及往屆畢業生,可以通過職業教育類別考試方式進入本科學歷教育。完成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可以通過考試進入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教育。
答:《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技工學校分為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和普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重點培養高級工以上技能人才;高級技工學校重點培養中級工、高級工;普通技工學校重點培養中級工。
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在按照高等學校設置制度規定審批后,可以納入高等學校序列。
答:《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職業學校的學生,按照專業教學標準完成課程學習任務,經學校考核合格的,可以獲得相應的學歷或者學位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對于符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對于符合條件的研究生,授予碩士學位。目前,國家對中等職業學校和專科學校學生不授予學位。
答:《條例》從三個方面支持職業學校學生創新創業:一是鼓勵職業學校建立學生創新創業支持體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業學校可以在課程研發、學時學分、師資保障、場地建設、專利保護、資金支持、獎勵措施等方面創造條件,鼓勵學生進行創新創業活動。二是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學分制的職業學校,應當允許學生在保證完成教學總學時和修滿總學分并符合規定標準的前提下,適當縮短或者延長修業年限。三是鼓勵學生科技創新,《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學生的科技發明創造、競賽活動成績,以及被社會有關部門采用或者在解決生產實際問題中取得較好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論文、設計、調研報告和研究成果等,可以折算為課程學分。
答:《條例》第四章單列一章,對校企合作進行專門規定,內容全面、具體,界定了政府、行業、企業和職業學校等多方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其中:
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政策,引導行業企業開展校企合作,創造條件,為校企合作項目提供資助;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健全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成本補償機制。
行業組織、企業、職業學校可以依法牽頭組建多元投資主體的職業教育集團或者其他形式的產教聯合體。校企合作企業應當建立相應制度,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成效顯著的可以被認定為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型的企業,依法享受更多優惠。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需求,與相關企業在專業設置、人才培養、實習實訓、師資隊伍建設、技術研發與推廣、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開展合作。職業學校自辦的、以服務學生實習實訓為主要目的的企業或者經營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
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資金、設施建設等方面加強對貧困地區、民族地區職業教育發展的扶持,改善職業學校辦學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托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新型職業農民的教育培訓工作,構建農村職業教育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各類職業教育資源,開展殘疾人職業教育。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除了國家控制專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外,職業學校有權依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發展和人才需求狀況,自主設置或調整專業,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具體來說:
高等職業教育層面,除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外,學校自主設置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支持高校對接產業行業需求,經學科和產業行業專家充分論證后,按照專業管理規定設置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新專業。
中等職業教育層面,學校開設《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內專業,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開設《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外專業,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試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答:《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對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實際,保持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的適當比例。從現階段的實際來看,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保持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大體相當。
答:根據《條例》第十條有關規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統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發展,按照本地區產業布局和人口分布的實際,優化中等職業學校的空間布局和專業結構布局,提高中等職業教育資源利用率,提高中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質量;省人民政府統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發展,落實省級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統籌管理,從空間布局、專業設置等方面對高等職業教育進行規劃,同時各高等職業學校辦學經費按照原來渠道不改變。
答: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及《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等國家及省相關法律法規已經詳細規定了職業學校的學生實習、見習要求,本《條例》再次從簽訂協議、購買保險、實習報酬等方面明確對學生權益的保障。特別針對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規定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實習報酬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直接發放給學生本人。
答:鑒于法律責任的部分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章已有相應規定,《條例》第六章關于法律責任的條款為數不多,主要對實踐中發生頻率較高、社會普遍關注的重點責任問題予以規定。主要有:
《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涉及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于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擅自收取費用或者超標準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及其他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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