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各類用人單位新招用本市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按規定為招用人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在崗人數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其中,招用原為本單位、集團、相關聯企業職工的,失業登記時間應在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補貼標準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基本養老保險20%、基本醫療保險9%、失業保險2%的比例計算(市內四區每人每月約330元)。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長不超過3年。
就業困難人員包括:大齡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中的失業人員、享受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殘疾失業人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失地失業人員等八類就業困難人員(協保人員除外)。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按年撥付。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用人單位,應于招用人員次年1月底前填寫相關表格,報市、區(市)就業服務中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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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困難人員按以下范圍確定
(一)大齡失業人員。是指女性年滿40周歲、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滿45周歲,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滿40、男性年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
(二)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是指家庭成員中無一人就業,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城鎮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三)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地指女滿16至40周歲、男滿16至50周歲,年人均收入在當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無人在二、三產業就業的農村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四)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是指持有離婚或喪偶證明,其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且未實現正規就業的失業人員。
(五)享受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是指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的失業人員。
(六)殘疾失業人員。是指持有殘聯部門核發的殘疾證明的失業人員。
(七)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是指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失業登記一年以上,且失業期間每月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至少有一次求職記錄的失業人員。
(八)失地失業人員。是指因國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農村失業人員。
二、補貼的申報程序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按年撥付。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用人單位,應于招用人員次年1月底前填寫《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明細表》,報市、區(市)就業服務中心審核。其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屬于市內四區的,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審核;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屬于五市三區的,報所在區(市)就業服務中心審核。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應一并提報以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招用人員就業備案花名冊;
3.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及增減變化表;
4.親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
5.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6.招用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就業貧困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的,應出具《青島市城鄉“雙零”就業援助卡》;
7.招用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中的失業人員的,應出具離婚或喪偶證明;
8.招用享受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的,應出具民政部門開出的低保證明;
9.招用殘疾失業人員的,應出具《殘疾人證》;
10.招用失地失業人員的,應出具鎮(街道)人民政府開出的失地證明;
11.勞動保障部門要求提報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