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衛生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 審批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教基字[2005]17號
各市(企業)教育局(教育處), 公安局,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魯政辦發[2003]100號)精神,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含幼兒園、學前班、托兒所、親子園等)的管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聯系。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規范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工作,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轄區內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及公民個人等舉辦的招收學齡前嬰幼兒并對其進行保育與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機關,負責審查轄區內學前教育機構的辦園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城市街道辦事處和農村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作好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工作。 中外合作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申請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條 學前教育機構名稱中不得帶有與實際不符或者易產生誤導作用的詞語,如“國際”、“中華”、“中國”、“雙語” 、“藝術”等字樣。 第六條 申請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籌設前兩個月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學前教育機構舉辦者、性質、規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資格證明。 (三)房屋使用證明,并載明產權。 (四)辦學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 (五)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聯合辦園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園協議書。 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3年,超過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八條 申請正式設立學前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東省舉辦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登記表》;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前教育機構章程、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員名單; (四) 當地縣級衛生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公證部門蓋章的《經濟擔保書》及公安消防部門對其建筑物審核、驗收合格的許可文件; (五)學前教育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園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七) 擬對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確定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說明;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具備辦園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免去籌設申請,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并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條 申請正式設立學前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決定是否同意批準,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一條 對批準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核發《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辦園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在取得《許可證》后,依法辦理《民辦教育辦學許可證》。公辦學前教育機構持《許可證》、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持《許可證》和《民辦教育辦學許可證》到當地物價和財政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收費******據。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批準設立學前教育機構: (一)擬設立的學前教育機構規模、層次、條件、形式及地址設置不符合當地教育發展規劃需求的; (二)舉辦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三)在申請籌建中弄虛作假的; (四)園長、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不符合法定資格的; (五)工作人員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過低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批準設立的,審批機關應當向申請單位和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學前教育機構實行辦園許可證制度 。學前教育機構取得辦園許可證后,方可招生。 未取得辦園許可證而擅自招生的,由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學前教育機構實施年度檢驗制度和動態管理。學前教育機構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并在每年年初向審批部門提交年檢報告(包括辦園方向、行政管理、人員資格及配備、保教質量、衛生保健、設施設備、資產和經費運行等情況),審批部門每年對學前教育機構開辦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達到相應級別標準的,視為年檢合格。年檢合格的學前教育機構方可開展新學期招生工作。年檢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辦園資格,收回辦園(學)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并進行公告。 拒絕年檢、不接受年檢處理決定的,依照本《辦法》取消辦園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經審批注冊的學前教育機構,不得隨意變更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名稱。如確需變更,必須由舉辦者在3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報原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學前教育機構因故停辦時,舉辦者應在3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報原審批機關,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經核準后,由審批機關監督實施,收回辦園(學)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并發布公告。 第十六條 《辦園許可證》及《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登記表》等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印制。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由山東省教育廳。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辦園基本條件 2.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登記表 3.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辦園許可證式樣(正本、副本) 4. 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審批注冊地區行政編碼
附件1:山東省學前教育機構辦園基本條件
一、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任職資格 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應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學前教育事業,愛護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專業水平,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于職責,五官端正,口齒清楚,身體健康。患有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學前教育機構工作。家庭成員患有上述疾病,不得開辦家庭托幼機構。 (一)園長 應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3年及以上學前教育工作經驗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取得山東省幼兒園園長任職資格證書。 (二)教師 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過累計半年以上的學前教育專業培訓;獲得幼兒園教師任職資格證書。 (三)保育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過3個月以上保育職業培訓;獲得幼兒園保育員任職資格證書。 (四)保健人員 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兒童保健培訓。 (五)財會人員與炊事人員 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二、學前教育機構教職工編制標準及班額 園長:三個班以下學前教育機構設一人,四個班以上的學前教育機構設二人;十個班以上的學前教育機構設三人。寄宿制學前教育機構適當增加。 教師:城市全日制學前教育機構每班配備2-3名專職教師,教師與幼兒比為:1:10-15;農村全日制學前教育機構每班配備1.5-2名教師,教師與幼兒比為1:15-20。寄宿制學前教育機構適當增加。 保育員:全日制學前教育機構三歲以上班平均每班配備1人,三歲以下班平均每班配備2人。寄宿制學前教育機構適當增加。 炊事員:每日三餐一點的學前教育機構按1:45的比例配備,少于三餐一點的學前教育機構人數酌減。 保健人員:全日制學前教育機構一般配備1人,超過200名幼兒的增加1人;寄宿制學前教育機構一般配備2人,超過200名幼兒的增加1人。 財會人員:三個班以上的設專職會計1人;出納員視學前教育機構規模大小設專職或兼職1人。 其它人員可酌情安排。 嚴格控制班額,家庭托幼機構、親子園每班不得超過10人;幼兒園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學前班不超過40人。 三、學前教育機構園舍設施 (一)學前教育機構應設置在安全區域內,獨門獨院,周圍無污染、無噪音。方便家長接送,避免交通干擾。園舍堅固、適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家庭托幼機構必須在一樓,獨門獨戶,向陽、明亮,有單獨出口,不與住戶交叉。 (二)學前教育機構應設嬰幼兒活動室、寢室、辦公室、資料室、衛生室、盥洗室、幼兒廁所、傳達室等。就餐園(所)應設伙房。有條件的學前教育機構可設多功能活動室、音體室、美工室、多媒體教室、圖書閱覽室、接待室等。各室采光合理、通風、向陽、清潔衛生。 (三)室內活動面積生均2平方米以上,活動室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室外活動場地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其中包括2平方米的綠化面積。兩個班以上應有3件以上大型體育活動器械,中、小型活動器械基本能滿足幼兒活動的需要,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環境應達到綠化、美化、凈化、兒童化、教育化。創造條件開辟沙水池、動物飼養角和種植園地。 (四)各年齡班都要配備足夠一個班使用、適合嬰幼兒年齡特點、符合安全、衛生、教育要求的各種游戲玩具的材料(具體配備見學前教育機構教玩具配備基本標準)。每班自制教玩具5種以上,每種不少于30件。 (五)有防寒、防暑、飲水和流水洗手設備。廁所應能流水沖刷。 (六)有符合幼兒身高的桌、椅、床和便于幼兒自由取放的玩具廚、圖書架。 (七)嬰幼兒每人一巾一杯,有消毒箱和衛生保健設備,就餐園應配有一定數量的炊事設施。 (八)有適合嬰幼兒閱讀的不少于10個種類的圖書,生均3冊以上,并經常更換。全園訂有幼教刊物5種以上,教學資料100種以上。 (九)每班配有風琴(或電子琴、鋼琴)、錄音機,全園配備計算機、照相機等現代化教育教學設備。 以上辦園基本條件為下限標準要求,條件好的地方可適當提高標準要求。
學前教育機構教玩具配備基本標準
體育活動器械:蹦床、攀登架、平衡木、滑梯、秋千、蹺蹺板、鉆圈或拱形門、幼兒體操圈、體操墊、高蹺、皮球、跳繩、啞鈴等。 角色游戲玩具:娃娃、木偶、小家俱、各種小玩具、頭飾教具等。 結構游戲玩具:積木(小型、中型、大型)、結構玩具各種積塑插件、各種巧板、拼圖、接龍、串珠等。 砂水教玩具:砂池、砂水配件、各種模子、水上玩具等。 科學啟蒙玩具:小風車、陀螺、萬花筒、放大鏡、地球儀、磁鐵塊、巧板、計算器、鐘表模型、量杯、天平、塑料彩棍、邏輯幾何塊、計算卡片、昆蟲盒、水杯、掛圖、幻燈片、寒暑計、溫度計、電磁游戲盒、教學試驗盒、地球儀、鏡面教具、幼兒認識器等。 美工教具:美工教具盒、十二彩色水筆、幼兒油畫棒、蠟筆、圖形塊、泥工板、調色板、小面板、小畫架等。 音樂教具:鋼琴、小鈴鼓、兒童簡單打擊樂器、鼓等。 勞動工具:噴壺、兒童鐵锨、小鏟子、小錘子等。 活動室專用設備:電視機、風琴或手風琴、收錄機、幻燈機、貼絨板、木偶臺、幼兒書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