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構件擺放及拼裝,必須卡牢,移動、翻身時撬杠支點要墊穩,滾動或滑動時前方不可站人。
第二條 組裝大型構件,連接螺栓必須緊固,點焊部位必須焊牢。圓筒形工件,應固定墊好。
第三條 大錘的木把應材質堅實,安裝牢固。錘頭必須平整,無缺棱、裂紋、卷邊等缺陷。
第四條 打錘嚴禁戴手套,二人以上同時打錘不得對站,掌平錘頭部要避開,要用工具指示打錘。
第五條 風鏟風管接頭、閥門等應完好,鏟頭有裂紋禁止使用,操作中及時清理毛刺。鏟頭前方不準有人。更換鏟頭,槍口必須朝地,禁止面對風槍口。
第六條 操作平臺必須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
第七條 卷板展開時,拉伸索具必須牢固。展開方向兩側及板上不準站人,松索或切板時嚴防鋼板回彈。
第八條 氣頂法施工應用校驗合格的儀表。罐體升至預定高度,應沿罐壁均勻點焊牢固。平衡裝置的鋼絲繩要張緊,中部死點應卡牢,不準左右滑動。
第九條 氣頂法施工,每節壁板頂升前,應校驗限位螺桿,保證限位高度。頂升時,倒鏈或花監螺栓松緊要一致,防止移動傾斜。遇有停車事故,應立即關閉進風門調節擋板,使氣罐緩慢下降。
第十條 容器水壓試驗,要用校驗合格的壓力表,嚴禁超壓。充水時,先打開頂部放空閥,要緩慢升壓,同時不準敲擊容器。
第十一條 容器氣密性試驗,應先將罐內的水放凈,清除油污、雜物、頂部要設置安全閥,試驗時要以每小時2kfg/cm²左右的壓力緩慢升壓。接頭、閥門、儀表等有異常現象,要及時停壓處理。
第十二條 使用平板機應站在兩側。鋼板過長應用托架式小車托住或用吊車配合。板上不準站人。
第十三條 卷板時應站在卷板機的兩側。鋼板滾到尾端,要留足夠余量,以免脫落。卷大直徑筒體,應用吊具配合,防止回彈。
第十四條 用調直機調直或彎型鋼,要安放平穩卡牢,移動型鋼時,手應在外側。頂具必須焊有手柄。
第十五條 使用剪板機剪切鋼板,應放置平穩,剪板時,上剪未復位不可送料,手不得伸入壓力下方。不準剪切超過規定厚度和壓不到的窄鋼板。
第十六條 使用刨邊機時工件必須卡牢,小車行走軌道不得有障礙物。清除刨屑要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