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攪拌機必須安置在堅實的臺座上或用支架(支腳)架穩,不準以輪胎代替支撐。
第二條 作業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源電壓升降幅度不超過額定值的5%;
二、電動機和電器元件的接線牢固;電動機及金屬構架應按相關規定,作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
三、各傳動機構、工作裝置、制動器等均緊固可靠,開式齒輪、皮帶輪等均有防護罩;
四、齒輪箱的油質、油量符合規定。
第三條 作業前,應先啟動攪拌機空載運轉。應確認攪拌筒和葉片旋轉方向與筒體上箭頭所示方向一致。對反轉出料的攪拌機,應使攪拌筒正、反轉運轉數分鐘,并應無沖擊抖動現象和異常噪聲。
第四條 作業前,應進行料斗提升試驗,應觀察并確認離合器和制動器靈活、可靠。
第五條 應檢查骨料規格并應與攪拌機性能相符。超出許可范圍的不得使用。
第六條 進料時,嚴禁將頭或手伸入料斗與機架之間。運轉中,嚴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攪拌筒內扒料、出料。
第七條 攪拌機作業中,當料斗升起時,嚴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過;當需要在料斗下檢修或清理料坑時,應將料斗提升后用保險鐵鏈或插入銷鎖住。
第八條 作業中,應觀察機械運轉情況,當有異常或軸承溫升過高等現象時,應停機檢查;當需檢修時,應將攪拌筒內的混凝土清除干凈,然后再進行檢修。
第九條 加入強制式攪拌機的骨料大粒徑不得超過允許值,并應防止卡料。每次攪拌時,加入攪拌筒的物料不應超過規定的進料容量。
第十條 強制式攪拌機的攪拌葉片與攪拌筒底及側壁的間隙,應經常檢查并確認符合規定,當間隙超過標準時,應及時調整。當攪拌葉片磨損超過標準時,應及時修補或更換。
第十一條 作業后,應對攪拌機進行全面清理;當操作人員需進入筒內清理、維修時,必須切斷電源或卸下熔斷器,鎖好開關箱,掛上“禁止合閘”標牌,并應有專人在外監護。
第十二條 作業后,應將料斗降落到坑底,當需升起時,應用保險鐵鏈或插銷扣牢。
第十三條 冬期作業后,應將水泵、放水開關、量水器中的積水排盡。
第十四條 攪拌機在場內移動或遠距離運輸時,應將進料斗提升到上止點,用保險鐵鏈或插銷鎖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