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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

                    瀏覽[3358]次 [201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28號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公安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周 濟

公安部部長 ******************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zha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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