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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技校網 >> 菁菁校園 >> 新規發布!校企合作11條新規或將納入職業學校考核指標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等六部門近日印發《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辦法》指出,為進一步激發行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內生動力,規范職業學校開展校企合作的形式、措施及監督辦法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辦法》將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出臺背景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副司長周為曾經表示: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徑,也是辦好職業教育應始終堅持的重要原則。近年來,我們積極引導行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激發各方面創造活力,取得了明顯成效,在促進教育鏈、人才鏈與產業鏈、創新鏈有機銜接,推進人力資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下一步,按照十九大關于“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國辦《意見》的要求,教育部將重點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加強統籌領導。在國務院領導下,進一步發揮好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主動協調好教育、經濟、勞動、就業等領域,吸引行業企業參與舉辦職業教育,形成部門協調、部省協同、行業企業參與的政策紅利。二是打出政策組合拳。根據《意見》重點任務分工,制訂實施方案,細化分工職責,把任務細化落實到若干具體項目。近期,還將會同有關部門印發《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進一步激發行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內生動力。三是開展大樣本試點。圍繞服務“中國制造2025”等重大戰略,根據區域發展戰略和產業布局,遴選有較強代表性、影響力和改革意愿的省、城市、職業院校和企業,共同開展產教融合建設試點。四是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意見》和《辦法》,宣傳職業教育領域產教融合成果和典型案例,推動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成為各方自覺行動。五是做好基礎工作。開展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專題研究,豐富中國特色職業教育理論。
校企合作定義
《辦法》明確,校企合作是指職業學校和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校企合作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促進支持政策、服務平臺和保障機制。
實施主體
《辦法》中明確了校企合作的合作機制為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和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其中,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學校校企合作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企合作整體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推動本行業的校企合作。
模式范圍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人才培養需要,主動與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合作,積極為企業提供所需的課程、師資等資源。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校企合作,促進人力資源開發。
職業學校和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以下合作:
(一)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合作設置專業、研發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開展專業建設;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養或職工培訓方案,實現人員互相兼職,相互為學生實習實訓、教師實踐、學生就業創業、員工培訓、企業技術和產品研發、成果轉移轉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合作,聯合招收學員,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校企雙主體育人;
(四)以多種形式合作辦學,合作創建并共同管理教學和科研機構,建設實習實訓基地、技術工藝和產品開發中心及學生創新創業、員工培訓、技能鑒定等機構;
(五)合作研發崗位規范、質量標準等;
(六)組織開展技能競賽、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試點、優秀企業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內容。
學校要求
《辦法》對在校企合作過程中,職業學校應承擔的責任、保障和調整等內容做了詳細分析:
1. 要求職業學校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人才培養需要,主動與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合作,積極為企業提供所需的課程、師資等資源。
2. 職業學校應當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適應開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改革教學內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質量評價制度,為合作企業的人力資源開發和技術升級提供支持與服務;增強服務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技術和產品研發的能力。
3. 職業學校和企業開展合作,應當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當明確規定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等必要事項,并根據合作的內容,合理確定協議履行期限,其中企業接收實習生的,合作期限應當不低于3年。
4. 職業學校和企業應建立校企合作的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制度,定期對合作成效進行總結,共同解決合作中的問題,不斷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領域。
5. 職業學校應當吸納合作關系緊密、穩定的企業代表加入理事會(董事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審議。
職業學校設置專業,制定培養方案、課程標準等,應當充分聽取合作企業的意見。
6. 鼓勵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開展學徒制培養。開展學徒制培養的學校,在招生專業、名額等方面應當聽取企業意見。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和需求的企業,可以與職業學校合作設立學徒崗位,聯合招收學員,共同確定培養方案,以工學結合方式進行培養。
7. 職業學校可在教職工總額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過流動崗位等形式,用于面向社會和企業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等擔任兼職教師。
8. 職業學校應當將參與校企合作作為教師業績考核的內容,具有相關企業或生產經營管理一線工作經歷的專業教師在評聘和晉升職務(職稱)、評優表彰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對待。
9. 經所在學校或企業同意,職業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根據合作協議,分別到企業、職業學校兼職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確定薪酬。
職業學校及教師、學生擁有知識產權的技術開發、產品設計等成果,可依法依規在企業作價入股。職業學校和企業對合作開發的專利及產品,根據雙方協議,享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權。
10. 職業學校與企業就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和學徒培養達成合作協議的,應當簽訂學校、企業、學生三方協議,并明確學校與企業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方面的責任。
11. 推動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職業學校、企業應當在協議中約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的義務與責任,健全學生權益保障和風險分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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